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山東省物流與交通運輸協會(Shandong Provincial Logistics and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物流和交通運輸經營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自愿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堅持為政府、為社會、為行業、為企業提供服務,努力推進物流和交通運輸業的發展,為促進山東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是發揮行業組織的服務、溝通、協調和監督作用: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接受政府部門委托,研究提出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對重大物流項目提出前期評估意見;
(三)制定行規行約。參與物流方面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訂與修訂,參與行業地方標準的制訂與修訂;組織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和質量體系認證,開展企業等級評定;
(四)組織開展調查研究。搞好市場分析,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在發展中存在的共性問題和要求,提出本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為政府制定物流業發展政策提供參考依據;
(五)總結推廣先進的物流和交通運輸經營管理經驗和方法,積極推廣物流新技術、新工藝、物流運營管理新模式;
(六)為企業提供各種形式的經營管理技術咨詢和服務,為企業提供物流發展規劃、園區建設發展規劃、供應鏈管理設計等咨詢服務。聯合有關機構,為會員單位提供擔保、投融資等服務;
(七)通過編輯出版刊物、建立行業網站等,為物流企業提供信息服務。搜集、整理國內外物流資訊、信息、法律法規、資料論文,及時發布傳播行業政策、產業政策,交流行業管理、技術創新、市場信息等方面的經驗做法;
(八)建立行業公共服務平臺,組織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九)接受政府委托,籌辦政府或有關部門支持的重大交易會、展覽展銷會,協助政府組織行業內龍頭物流企業的培育與認證工作;
(十)了解國內外行業發展動態,依法進行行業統計工作,對全省物流行業的數據進行收集、整理、分析、上報,編寫行業分析報告;
(十一)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物流經營管理、統計及相關業務培訓,提高物流職業人員尤其是中高級管理人員的總體水平,開展物流職業人員培訓認證;
(十二)通過組織會員交流聯誼會、舉辦各類學術交流會、展覽和論壇,加強行業內部以及與其他相關行業的溝通與協作,擴大綜合物流服務的深度和廣度;組織開展國內外交流考察活動,促進會員發展對外合作;
(十三)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幫助會員單位協調與其他行業協會及社會組織的關系;為會員單位出具具有公信力的信函;
(十四)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的管理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促進物流企業信用制度建設,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咨詢服務。
(十五)承擔政府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以上業務范圍中屬于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經批準后進行的,依法經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團體會員中,包括有實踐經驗的物流和交通運輸企業,工業、商業、外貿、建筑、農業應用物流的企業,有關科研、設計、咨詢、教育單位,還包括各類相關管理單位和中介機構。
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一名企業負責人負責涉及協會的工作。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要求協會幫助研究解決業務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工作經驗;
(六)保持與協會的聯系與溝通,本單位的企業名稱、法定代表、經營類型、通訊地址及有關聯絡人等變更,應及時通知協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期滿不再延期。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團體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會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團體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謹慎、認真、勤勉、獨立和正當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團體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團體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任期與屆期相同,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會組織綜合黨委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團體秘書長實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副會長侯鵬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團體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團體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委派。監事設3名,監事中應當有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社會組織綜合黨委、行業管理部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可以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團體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中心”、“聯盟”、“研究會”、“促進會”、“研究院”等容易與各類法人組織相混淆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
第三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三十八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賬戶納入本團體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其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負責人、住所、設立程序、開展活動等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不得弄虛作假。同時,應當將上述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條 本團體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團體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能力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或者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團體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團體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團體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民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社會組織薪酬管理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團體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在省級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布公告,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注銷清算審計。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23年1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